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可以撤销其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证书持有人申请撤销证书。

证书持有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

证书持有人没有履行双方合同规定的义务。

证书的安全性不能得到保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