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章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第二十八条 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准确载明下列内容: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可以撤销其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身份的有关材料进行查验,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第三十一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更新或者撤销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时,应当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