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信息产业部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进行年度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年度检查采取报告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