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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子认证服务行为,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实施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认证服务,是指为电子签名相关各方提供真实性、可靠性验证的公众服务活动。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为电子签名提供电子认证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依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电子认证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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