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电子营业执照适用于需要提供市场主体身份凭证的场合,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出示营业执照以表明市场主体身份,或使用营业执照进行市场主体身份认证和证明的;

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的;

以市场主体身份登录网上系统或平台,办理各项业务、开展经营活动的;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自主公示信息的;

以市场主体身份对电子文件、表单或数据等进行电子签名的;

在互联网上公开营业执照信息和链接标识的;

授权相关个人或单位共享、传输或获取其市场主体数据信息的;

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需要使用和提供营业执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