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2017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2017年) 第三十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卫医政发〔2010〕24号)、《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国中医药发〔2010〕18号)同时废止。 引用法条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2010) 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2010)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