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2017年) 第四章 电子病历的使用 第二十条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2017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电子病历的使用 第二十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病历查阅权限,并保证医务人员查阅病历的需要,能够及时提供并完整呈现该患者的电子病历资料。呈现的电子病历应当显示患者个人信息、诊疗记录、记录时间及记录人员、上级审核人员的姓名等。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