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2017年) 第三章 电子病历的书写与存储 第十九条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2017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电子病历的书写与存储 第十九条 门(急)诊电子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电子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