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2017年) 第三章 电子病历的书写与存储 第十八条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2017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电子病历的书写与存储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因存档等需要可以将电子病历打印后与非电子化的资料合并形成病案保存。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对知情同意书、植入材料条形码等非电子化的资料进行数字化采集后纳入电子病历系统管理,原件另行妥善保存。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