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2017年) 第三章 电子病历的书写与存储 第十五条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2017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电子病历的书写与存储 第十五条 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书写、审阅、修改等操作并予以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姓名及完成时间。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