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2017年) 第二章 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2017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可以使用电子签名进行身份认证,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