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2010年) 第四章 电子病历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2010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电子病历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在电子病历纸质版本上加盖证明印记,或提供已锁定不可更改的病历电子版。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