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2010年) 第四章 电子病历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2010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电子病历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归档后的电子病历采用电子数据方式保存,必要时可打印纸质版本,打印的电子病历纸质版本应当统一规格、字体、格式等。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