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2010年) 第四章 电子病历的管理 第十九条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2010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电子病历的管理 第十九条 患者诊疗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非文字资料(CT、磁共振、超声等医学影像信息,心电图,录音,录像等)应当纳入电子病历系统管理,应确保随时调阅、内容完整。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