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2010年) 第四章 电子病历的管理 第十八条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2010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电子病历的管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保证医务人员查阅病历的需要,能够及时提供并完整呈现该患者的电子病历资料。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