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建立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对其产品质量负责。

委托生产电子烟产品的,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应当对所委托生产的电子烟产品质量负责,并加强对受托代加工企业生产行为的管理,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