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档案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章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 第二十二条 电子档案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 第二十二条 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对移交的电子档案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检测,合格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接收登记入库。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