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5年) 第五章 差错处理 第四十二条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5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差错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因银行自身系统、内控制度或为其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电子支付指令无法按约定时间传递、传递不完整或被篡改,并造成客户损失的,银行应按约定予以赔偿。 因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客户损失的,银行应予赔偿,再根据与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协议进行追偿。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