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5年) 第四章 安全控制 第三十七条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5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安全控制 第三十七条 银行应建立电子支付业务运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电子支付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危及安全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