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下列数据电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电子签名并进行电子存档: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补充和修改;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及其澄清和说明;

资格审查报告、评标报告;

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和中标通知书;

合同;

国家规定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