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验收。
前款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竣工;
是否配备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技术人员,建立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培训制度和计划;
是否建立电子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是否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
是否落实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
是否具有与所处理的电子废物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车辆以及其他收集设备;
是否建立防范因火灾、爆炸、化学品泄漏等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