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前款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建设项目概况;

建设项目是否纳入地方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选择的技术和工艺路线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是否与所拆解利用处置的电子废物类别相适应;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方案;

对本项目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