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六章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机房管理 第五十四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机房应当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机房的管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机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机房管理、门禁系统管理和进出审批登记等相关制度,运行维护部门应当遵照执行。 第五十六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的运行维护部门应保持机房的清洁、整齐、有序,禁止将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和与运行无关的物品带入机房;禁止在机房内使用明火或可能影响… 第五十七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的运行维护部门应保持机房电源和接地线齐全,UPS负荷配置合理,系统主设备和网络设备电源以及电源开关标有明显禁止操作的告警标识或保护措施… 第五十八条 外来计算机存储介质,未经许可,不得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机房内使用。外来计算机、电子设备,未经许可,不得使用机房设备的电源。 第五十九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机房所在区域应安装24小时视频监控录像装置,重要机房区域实行24小时警卫值班。门禁系统、视频监控设备运行资料应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90天。 第六十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机房实行封闭式管理,应设置一个主出入口和一个或多个备用出入口。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