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金融机构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生故障时,应按照“先报告、后处理,尽快恢复运行”的原则进行处置。

金融机构发生系统故障时,应及时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报告;上海票据交易所发生系统故障或接到金融机构报告的系统故障时,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系统发生影响业务正常处理的重大故障时,应在故障发生后半小时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