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章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故障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故障处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保障业务处理的连续性、数据的完整性和资金的安全性。 第四十四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金融机构应做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异常信息和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告工作,建立健全系统运行异常和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准… 第四十五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金融机构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生故障时,应按照“先报告、后处理,尽快恢复运行”的原则进行处置。 第四十六条 故障报告内容应包括故障性质、影响系统运行情况、影响业务处理情况、现场处置情况、启动技术应急处置预案情况等。 第四十七条 接入点前置机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出现联机故障,应启动故障应急处置机制,尽快排除故障,恢复正常工作。 第四十八条 接入点发生故障后,应按以下规则进行业务核对: 第四十九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与大额支付系统出现联机故障时,系统运营者应按规定启动故障应急处置方案,尽快排除故障,恢复正常工作。 第五十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故障排除后,上海票据交易所和金融机构应尽快做好业务数据的恢复和核对工作,尽快恢复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业务的正常处理。 第五十一条 系统发生重大故障且在可容忍时间内无法排除的,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上海票据交易所可宣告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暂停运行,并按有关规定启动故障救援程序。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