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核心业务功能进行调整的,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后施行;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核心业务功能进行调整的,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上海票据交易所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上一年度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情况。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