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章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 第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 第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 第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六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 第七条 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第八条 接入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和监管。 第十条 接入机构应按规定向客户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转发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保证内部系统存储的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存储的相关信息相符。 第十一条 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为准。 第十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