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二章 出版单位设立 第七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七条 第二章 出版单位设立 第七条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经其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