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有确定的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范围;

有2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设备和工作场所,其固定工作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有2人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