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 第六章 委托复制管理 第四十八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委托复制管理 第四十八条 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的单位,自电子出版物完成复制之日起30日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上交本单位及复制单位签章的复制委托书第二联及样品。 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的单位须将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第四联保存2年备查。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