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 第六章 委托复制管理 第四十七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委托复制管理 第四十七条 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单位,应当保证开具的复制委托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须将开具的复制委托书直接交送复制单位。 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出售本单位的复制委托书。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