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