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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管理,促进电子出版事业的健康发展与繁荣,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有关法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出版物的制作、出版、进口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电子出版物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的内容。 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子出版物的出版活动。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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