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三章 出版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出版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应在该电子出版物出版30日内将样盘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