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申请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合作出版的电子出版物的名称、载体形态、内容简介、合作双方名称、基本情况、合作方式等,并附拟合作出版的电子出版物的有关文字内容、图片等材料;
合作意向书;
主管单位的审核意见。
申请书,应当载明合作出版的电子出版物的名称、载体形态、内容简介、合作双方名称、基本情况、合作方式等,并附拟合作出版的电子出版物的有关文字内容、图片等材料;
合作意向书;
主管单位的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