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三章 出版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出版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新闻出版总署自受理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电子出版物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审批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电子出版物,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应当符合国家总量、结构、布局规划。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