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三章 出版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出版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出租、出售本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