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可以报请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民事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利用统计调查工作之便,窃取、私占、篡改、拒报、迟报、误报或漏报统计资料的;
利用统计调查工作之便,窃取、泄漏国家秘密或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商业秘密的;
擅自泄漏统计资料的。
利用统计调查工作之便,窃取、私占、篡改、拒报、迟报、误报或漏报统计资料的;
利用统计调查工作之便,窃取、泄漏国家秘密或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商业秘密的;
擅自泄漏统计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