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可以建议相关统计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员报请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原始台账、调查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数据或信息的;

利用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之便,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干扰或阻挠统计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统计监督的;

擅自编制统计调查报表的;

擅自公布统计资料的;

未按规定的方式传送统计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