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统计工作程序 第三十一条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统计工作程序 第三十一条 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填报的调查统计报表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或复核,确定调查统计报表的有效性,并依据电子信息产业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标准进行整理、加工和分析,形成统计分析报告。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