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统计工作程序 第三十条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统计工作程序 第三十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编印的调查统计报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编印的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定同意的调查统计报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统计报表所载明的法定记载事项,不得篡改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如实申报的调查统计报表。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