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分为全国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和地方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据其所拟定的电子信息产业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实施全国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委托,在本行政区域内配合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全国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据其所拟定的电子信息产业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实施全国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委托,在本行政区域内配合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全国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