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统计工作程序 第三十一条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统计工作程序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编印的调查统计报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编印的、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定同意的调查统计报表,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不得擅自修改其表面所载明的法定记载事项,亦不得擅自篡改或删减各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已如实予以申报的调查统计报表。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