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制造或应用服务等经营性活动的法人、非法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下称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适用本办法。

军用电子信息产业以及非以营利为目的的电子信息产业社会团体或其他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不适用本办法。

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所从事的教学、科研等非商业性活动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