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统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统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统计工作人员进行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时,可以采取普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等方式。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