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政府决策的实际需要,制定电子信息产业统计指标体系。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应当按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指标体系进行。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指标体系应当报国务院统计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