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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罚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海关、质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纵容、包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或者帮助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当事人逃避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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