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年版)(2023年) 第三章 需求响应 第二十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年版)(2023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需求响应 第二十条 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需求响应工作,各地能源监管部门根据职责开展相关市场监管工作。电网企业在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电力负荷管理中心,负责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和运营工作。省级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受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开展需求响应交易与执行,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按职责分工协同开展相关工作。各类需求响应主体的权责按照当地电力市场相关规定确定。 第十九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