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年版)(2023年) 第三章 需求响应 第十八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年版)(2023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需求响应 第十八条 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的资源整合能力。支持各类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整合优化可调节负荷、分布式电源、新型储能等需求侧资源,以负荷聚合商或虚拟电厂等形式参与需求响应,创新用电服务模式,培育用电服务新业态。支持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开展需求响应。支持乡村符合条件的需求侧资源由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代理参与需求响应。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