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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2025年) 第八章

第八章 计量结算

第四十六条 计量和采集周期应当满足辅助服务最小交易周期和精度要求。计量数据缺失的,可根据拟合规则进行补充。 第四十七条 辅助服务结算原则上应采用“日清月结”的方式,按日对交易结果进行清分,生成日清分依据;按月出具结算依据,开展电费结算。 第四十八条 辅助服务结算遵循收支平衡原则,各品种辅助服务费用应在电费结算单中单独列示,不得与其他费用叠加打捆。 第四十九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经营主体辅助服务调用及执行情况记录,开展辅助服务补偿、分摊等相关费用计算,并将费用计算结果推送电力交易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根据费用计算结果,与其他… 第五十条 经营主体应在结算依据发布后进行核对,存在异议的向市场运营机构提出。 第五十一条 由于计量、电价差错等原因需要进行追退补的,由市场运营机构在1个月内完成电力辅助服务费用追退补工作。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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